行业自律公约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执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提高执业人员的执业水准,坚持工程造价工作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保证工程造价工作质量,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保障企业和委托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工程造价行业形象,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专家委员会下设行业自律专委会,具体负责行业自律检查和受理投诉、处理等工作。
第三条 自律专委会应根据检查组的检查报告,依照行业有关规定或行业自律公约,采取集体研究的方式,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少数服从多数,提出处理意见提请市造价协会处理。
第二章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律守则
第四条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执业,维护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信誉。
第五条 严格按照核准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不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不挂靠和转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守合同、重信誉,维护良好的职业道德,反对一切相互诋毁、相互压价、恶意攻击的不良行为。
第七条 自觉遵守物价局制定的《关于工程造价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咨询费用,不得以低于企业成本的服务价格搞不当竞争,咨询收费下浮范围必须控制在收费标准的30%以内,不得签订阴阳合同,变相压价。
第八条 自觉遵守工程造价咨询规程和咨询成果质量控制规定,坚持造价咨询成果三级审核制,保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的质量。严禁在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无故拖延编制审核时间、提供虚假咨询成果报告。
第九条 严格按合同约定和工程造价咨询规程要求配置造价人员,严格履行造价专业人员只能在一个单位注册和执业的规定,杜绝无资格人员在本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十条 以人为本,尊重人才。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聘用造价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人事代理,交纳社会保险,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维护造价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树立企业品牌意识,健全内部质量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开展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提高人员技术能力,发挥从业人员自身潜能,建设发展企业文化,增强企业凝聚力。
第三章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自律守则
第十二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以下简称造价人员)必须遵守《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及《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13号的有关规定,自觉履行执业道德准则,行为规范,尽职尽责,坚持工作的服务性、公正性、科学性,严格按合同约定,提供优质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