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简称重庆造价协会,英译名:ChongQing Construction Cost Association (缩写 CCCA )。(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协会性质
本会由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建设、设计、施工、科研、教育等与工程造价有关的单位及造价工程师、资深专家、学者等专业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市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经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同意,重庆市民政局核准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工作开展,加强意识形态等领域风险防控,避免重大风险发生。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完善服务、规范行为、积极管理、反映诉求;引导会员遵守职业准则,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提高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素质和执业水平,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提高工程建设投资效益,促进我市建设事业的发展和繁荣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的业务指导部门是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重庆市民政局。本会自觉接受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重庆市民政局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重庆市,本会的住所在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6号地块两江春城春玺苑12-3幢25-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工程造价行业管理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参与实施行业政策、行业规范的研究制定工作,为政府主管部门提供建设性意见;参与制定工程造价有关指标和行业标准,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准则;积极推广现代化管理技术在工程造价活动中的应用;
(二)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制定并组织实施造价咨询行业的自律机制、职业道德准则、咨询业务操作规程等行规行约,开展行业自律诚信及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活动;
(三)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一、二级造价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做好建设会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四)维护行业的社会形象和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和会员诉求,开展造价纠纷调解,维护市场稳定,发挥联系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五)积极为行业做好服务,开展行业调查、统计及相关课题研究,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编辑专业刊物,开展行业宣传和信息咨询等服务,为行业发展提供资讯;
(六)组织行业培训,开展工程造价管理、计价、咨询等方面的经验交流,按规定组织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交流活动;
(七)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做好工程造价专业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建立专业人才培养选拔机制及能力培训规划体系,实施行业人才战略;
(八)按规定开展工程造价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工程造价优秀成果评选及行业技能大赛等活动;
(九)完成政府及其部门委托或授权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愿望,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履行本会章程规定的义务,愿意参加本会活动;
(二)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或与工程造价行业相关的各类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及其个人;
(三)支持本会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
(二)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颁发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权;
(五)获得本会的相应服务;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活动,完成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本章程和行规行约行为的,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提醒谈话;
(二)警告,责令检讨;
(三)通报批评;
(四)公开谴责;
(五)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六)给予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连续2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连续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宣布后生效,并及时修改会员名册,且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微信公众号等更新公告会员名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审议理事会提议,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2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代表公告。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1/5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会员代表或理事会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的事项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应当由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表决通过;【原则上应采取差额。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并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人数的1/3,且为奇数,其总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关心行业发展,热心本会工作,有能力参与和处理协会事务,在组织或参与本会活动中表现突出,并符合会员条件的个人或单位代表人;
(三)在工程造价管理及相关领域有突出成就或贡献的会员;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单位理事的代表应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设立和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对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议意见,并负责对章程的条款进行解释;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和专兼职工作人员的人选;
(八)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
(十一)制定本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各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报酬事项;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由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理事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经理事长、1/3以上理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总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三、四、七、八、九、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至少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常务理事3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经理事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0—14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行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秘书长应为专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卸任或被罢免的理事长,不再履行相关职权,应当及时增补,并于理事长卸任或被罢免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全面负责任职期间本会发展规划、战略目标的审定与决策;
理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提名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理事长审阅、签发。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团体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共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党支部,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团结凝聚行业人员,推动本行业的发展、建设行业先进文化、服务从业人员的成长、加强自身建设,提升服务水平。
第四十五条 本会选举的党组织负责人应具备政治素质高,在行业内有影响力和号召力,且曾担任本会主要负责人的行业领军人物;在成立(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四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列席)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对本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根据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等5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落实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组织工作活动经费的通知》(渝委组〔2014〕116号)文件规定,党组织工作活动经费按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不低于3‰的比例列入本会年度财务计划,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及返还党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有关单位或个人捐赠和资助;
(三)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的专题研究经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必须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过半数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费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二)必须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未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本会的证书、印章以及有关档案文件为本会所有,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第五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各项保险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可先报登记管理机关征求意见,再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本会终止动议通过后的15日内,由理事会确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指定组成的清算组应当包括具备律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人员。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进行清算(办理注销):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
(三)团体发生分立、合并;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
(五)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六)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七)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社会公益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2年7月22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